3 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共识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经济治理,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新课题。反对平台垄断已经逐渐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共识。
2020年10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认定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4家科技巨头利用其垄断地位打压竞争者、压制行业创新,并建议美国国会对反垄断法进行全面改革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变化。随后,美国政府和48个州及地区对脸书提起反垄断诉讼,美国司法部、多州检方联合体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
2020年12月,欧盟发布了《数字服务法》(DSA)和《数字市场法》(DMA)提案。欧盟委员会称,新规则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网络上的基本权利,并为每个人带来更公平和更开放的数字市场。
“相较于传统领域,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面临的困难更大更多。”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产业政策所研究员郧彦辉表示。
平台经济反垄断,难在哪里?平台经济具有天然的垄断属性,一旦形成规模,就会竖起较高的进入壁垒,加大进场难度,出现强者恒强、赢者通吃的局面。
“观察平台经济是否适用反垄断法,是在平台自然垄断的基础上,去看其是否有利用垄断地位进行不规范竞争等行为。这个过程涉及比如市场范围的界定、市场可替代性情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等,这些都是对平台经济开展反垄断调查的难点。”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院长李鸣涛认为。
平台型企业涉及的行业领域多,用户范围广,网络效应越大,黏性越大,用户的转换成本就越高,越容易被支配。“在认定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除市场份额外还可利用其他指标,实际判断起来非常复杂,专业性较强,这也加大了案件的调查难度。”郧彦辉说。
对平台而言,其垄断的首要表现是数据垄断。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消费者相关的数据,且一次收集之后,可以实现多次零成本使用。数据使用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数据,强化平台的垄断优势。专家指出,在已有数据优势下,平台可以将其业务延伸到相关领域,数据的跨市场使用将带来新的范围经济,在该领域形成新的垄断。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平台企业行为的背后是数据行为,而数据行为的背后是数据权利,当前亟需深化对数据权利本身的认识。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算法的应用逐渐普及甚至不可或缺。平台都将算法视为核心商业机密,对监管机构而言,平台算法相当于一个黑箱。相关专家表示,这导致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识别和收集证据方面可能会陷入技术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