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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
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给中国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生产运营、优质服务、企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不同,依次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各类负面行为定义如下:
一、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与分级标准
(一)一般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负面行为:
1. 产品质量不符合合格标准,或延期交货,或服务不到位,且被责任追究的;
2. 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3. 违约转包、分包合同标的情节严重的;
4. 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责任追究的,或供应产品到货配置与订单配置不一致且导致中国移动利益受损的;
5. 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网络故障,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事故,或达到《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以下简称《故障定义》)定义的故障情形且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重大事件。如前述事故或故障同时符合《监督管理办法》和《故障定义》的相应情形定义,则以《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情形为准;
6. 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二)严重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负面行为:
1. 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等;
2. 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
3. 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的,包括但不限于已列入中选候选人的供应商,在发布候选人公示之日后自愿放弃中选资格或拒绝签订合同文件的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履约的;
4. 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恶意异议或恶意投诉的,或者对其他供应商、采购人等采购活动的相关方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恶意异议或恶意投诉包括但不限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异议或投诉受理并正式答复后,在不能提供新的有效证据情况下仍就同一问题再次进行异议或投诉的行为等;
5. 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网络故障,并达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
6. 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安全生产事故,并达到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定义的一般事故级别的;
7. 违反合同保密条款的;
8. 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
(三)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1. 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认定供应商向采购人、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检测单位等中国移动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行贿或违法违规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 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安全生产事故,并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定义的较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的;
3. 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