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指出,1)不会一刀切。因各地民办教育发展历史和现实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教育部不便设定全国统一的“过渡期”,财政、税务部门也无法制定“一刀切”的分类选择税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立足地区实际制定。
2)允许关联交易,要求公开、公平、公正。为切实保障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避免相关方“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修订中,对关联交易作出规定,要求关联交易应该公开、公平、公允,合理定价,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
3)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11月11日,“关于实现优质幼儿园教育资源公平配置的提案”,教育部今日刊发文件第4842号(教育类379号)。内容如下:
1)关于合理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我部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将在其中明确提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园成本和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应加快制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
2)支持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一是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现阶段,该资金可用于支持地方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支持地方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制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新增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建设香相关内容,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支持县级以上城镇优质普惠幼儿园通过联合办园、开设分园、对口帮扶等方式推动学前教育资源扩容惠及更多城乡幼儿。2019—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13亿元支持学前教育学校建设。
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采取因素法分配到省,由各省根据教育发展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因素法测算并切块下达到各省级发改部门,省级发改部门分解下达到项目学校。各地可根据地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